美嘉体育app护航3·15丨商丘中院公布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编辑:小编 日期:2025-03-15 16:41 / 人气:

  2025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提高消费者依的能力和经营者诚信守法的意识,商丘法院选取八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合,提醒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营造“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的放心消费环境、规范消费市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非因生活需要频繁大量购买相关产品起诉赔偿的,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身份,不能向非职业代购人请求惩罚性赔偿

  常某某在小红书app上看到王某某分享的减肥经历,向其咨询购买减肥药,于2023年11月26日以390元购买1盒。后常某某向王某某反馈减肥药有效果,又于2024年1月8日向王某某以400元每盒的价格购买5盒减肥药。交易过程中,王某某明确告知常某某其并非商品实际出卖人,仅是中间人赚取提成,货物由实际出卖人发货。常某某称减肥药产品属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通过查询结果为已过期,案涉产品标注为“奶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退还货款2390元并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常某某与王某某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常某某系通过委托王某某代购的方式购买案涉减肥产品,故常某某与王某某双方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常某某提交的产品外包装图、检测报告和产品标准代号查询结果,能够证明常某某购买的案涉减肥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常某某要求退款2390元,应予以支持。关于常某某主张的十倍货款赔偿问题,根据目前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王某某在明知案涉产品存在问题的情形下代为购买,同时,王某某亦并非案涉产品的生产方和直接销售方,常某某要求王某某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根据王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常某某短期内在全国多地频繁、大量购买减肥产品,且在多地人民法院提起多起类似诉讼。常某某多次购买相关减肥产品并多次提起类似诉讼的行为,不能证明常某某系因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消费,常某某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身份。在此情形下,对常某某的十倍货款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退还常某某货款2390元,驳回常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常某某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受到损害,另一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货物予以退款,并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还规定了经营者和生产者均应对消费者承担责任。除了因违约构成的损害赔偿外,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以规范商品销售与生产。实践中人们对于服务欺诈较易认识,但能否依法获得十倍或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还需审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营者责任追究范围。消费者要求十倍或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为“明知”,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行为,且当事人双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规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

  2021年,张某、张某某共同在某商业街经营早餐店,加工、出售包子、油饼等早餐。张某、张某某为制作出蓬松的包子,在制作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在包子、馒头类等小麦粉制品中使用的含铝泡打粉。2021年7月31日,当地公安民警对早餐店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样,经检测包子中铝的残留量达119mg/kg。

  夏邑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美嘉体育入口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张某、张某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判决张某、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明文规定,包子、馒头等发酵面制品中不得使用含有铝的膨松剂。本案中,张某、张某某共同经营早餐店期间,在包子中违规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触犯了法律红线,受到了刑事处罚,教训十分惨痛。通过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人民法院保障了老百姓的日常餐桌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2021年12月14日,赵某某注册网店,租赁房屋,雇佣人员将购买的鸡肉干加工包装成牛肉干在网店销售。2022年3月份赵某某网店销售的假牛肉干共计29596单,其中刷单约占1/3,实际销售额为378736.1元,案发后赵某某退缴赃款378736.1元。

  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在产品中以假充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美嘉体育入口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依法判决赵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特别是肉类产品。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制造假牛肉,并通过线上销售,置食品安全于不顾,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身体健康。本案中,赵某某为牟取利益,以鸡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行为,系刑法规定的“以假充真”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惩处。作为经营者,应当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若是采取欺骗或者其他“擦边球”的手段“挂羊头卖狗肉”进行经营,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在此,警告广大经营者一定要合法经营,切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触犯法律。对于涉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人民法院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用扎实的办案成果守护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

  2024年3月26日,孙某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调味组合一套,销售价为14元,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7日,保质期为24个月。孙某某发现该调味食品的生产日期至其购买之日已超过保质期,属于不安全食品,要求某购物广场退还货款并赔偿,诉至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要求销售者退还货款并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但对于知假买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不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本案孙某某在某购物广场处购买的调味食品已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孙某某系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调味食品,无证据证明孙某某系职业打假人,故孙某某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消费者,可要求对某购物广场进行惩罚性赔偿。

  某购物广场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某购物广场未履行法定义务,摆放并销售过期调味食品,应认定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购物广场退还孙某某货款14元,并赔偿1000元。

  为公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及生产、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不良生产厂家、知假卖假销售者的惩戒。司法实践中,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包含惩罚性赔偿时,制假的生产者或售假销售者多以原告知假买假或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答辩,称其属于职业打假人而拒绝赔偿。在具体审判中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区分职业打假人与真正的消费者。本案系当事人偶然购买到过期食品,法律并没有规定消费者负有购买伪劣商品时的注意义务,即便知假买假,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能认定为职业打假人。故基于该购物广场过错明显,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切实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3年11月30日,覃某在杨某经营的“某某农贸百货”拼多多网店购买350件磷酸二氢钾农用叶面肥,花费4407.38元,杨某店铺的商品页面写明有“高纯度 99% 假一赔十”。在覃某收到购买的磷酸二氢钾农用叶面肥后,向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申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者,事件发生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助覃某处理售后纠纷但未成功。据此,覃某认为杨某销售的商品为不合格产品,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予十倍价款赔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出售产品,所作宣传、承诺必须真实,并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与所售出的商品相一致。本案中杨某销售给覃某的商品与商品详情页面不一致,覃某收到商品后即进行了取证,经有关检测机构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覃某提供的商品网页截图写明“高纯度 99% 假一赔十”,该承诺属于覃某与杨某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杨某应依照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覃某要求杨某承担货款十倍即44073.8元的赔偿责任,予以支持。覃某系与杨某达成买卖合意,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平台经营者,并非二者间买卖合同的相对人,覃某也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尽到对平台管理失职等行为。根据连带责任法定的裁判规则,覃某主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向覃某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44073.8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商平台的兴起,买卖行为也呈现出向线上转移的趋势,不少商家为逐利不择手段,过度包装产品外观、性能,宣传话术极具迷惑性,使消费者难辨真假。“假一赔十”法律规则的确立,对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对明知故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依法予以重罚,通过强大的威慑力,净化市场环境,有利于诚信经营的商家脱颖而出。其次,消费者与商家相比,在信息获取、议价能力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假一赔十”法律规则有利于增强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消费者不再担心买到假货后维权艰难、损失无法弥补,能够更放心地消费。有力的司法保障也促进了消费市场的繁荣。

  ——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民权县赵某某手机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赵某某,其在线上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二手手机。2024年8月19日,张某某在赵某某开设的网店以3108元的价格购买一台“苹果iPhone14紫色256G”二手手机。赵某某在出售案涉手机时,在商品上架说明中有“无任何拆修”承诺,并上传有平台出具的《验货报告》,该报告显示案涉手机“无任何维修”,验货报告结尾显示“赵某某,资深质检工程师”。2024年9月,张某某发现手机出现屏幕亮度上下不均、条纹等故障,张某某要求赵某某退款退货,赵某某仅同意提供维修服务,拒绝退款退货,双方产生纠纷。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手机店、赵某某退还手机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计12432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案涉手机进行过拆修。

  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作为二手手机经营者,其自称具有手机检测资质,并对案涉手机进行了检测,在其为案涉手机贴防拆标签时,美嘉体育入口根据手机中框底部缺失固定螺丝的情况,应当知道案涉手机存在拆修情况。但其在上架说明中承诺案涉手机无任何拆修,且公开展示不具有检测资质人出具的证明案涉手机“无任何维修”的验货报告,诱导张某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但事实上案涉手机为拆修过的手机,且手机部分配件已经更换。因此能够认定赵某某手机店在向张某某出售案涉手机过程中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故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某手机店向张某某退还手机款3108元并支付张某某赔偿款9324元,张某某向赵某某手机店退还案涉手机。

  经营者虚假宣传涉及惩罚性赔偿。现实生活中,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本案中,经营者自称具有手机检测资质,并对案涉手机进行了检测,在明知案涉手机存在过拆修情况仍在上架说明中承诺案涉手机无任何拆修,且公开展示不具有检测资质人出具的证明案涉手机“无任何维修”的验货报告,误导消费者。此类行为在当前通过网络销售电子产品,尤其是销售二手电子产品行为中具有典型性,该案判决给经营者敲响警钟,在销售电子产品时应做到严格把关、诚实宣传,否则可能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开发商宣传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某置业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其开发的A小区委托给某营销公司进行销售。孙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A小区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房号、面积、交款金额,右上方手写“车位A063”字样,某营销公司销售员刘某在置业顾问处签名,孙某在客户签字处签名,某置业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其后,某置业公司与孙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孙某交付了房屋,但拒绝交付车位,主张合同中未载明赠送车位,某营销公司未经其书面同意,与购房人达成的其他约定,应由某营销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按照承诺交付车位。某营销公司销售员刘某、景某出具证明,称孙某购买的房屋位于一层,根据当时的销售策略,是特价房屋,属于赠送车位范围。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孙某不服,上诉至中院。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上标注的“车位A063”号码明确具体,某营销公司销售人员刘某、景某均认可孙某购买的房屋,根据当时的销售策略,属于赠送车位范围,确认单上标注的A063车位系向孙某赠送。赠送车位的承诺对孙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赠送车位的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某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履行赠送车位的义务。作为一般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向其作出的承诺真实有效。某置业公司与某营销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向孙某交付车位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销售宣传中承诺“买房赠车位”以吸引消费者,履约阶段却以“销售公司单方行为”“开发商不知情”等理由推诿,不仅损害消费者信赖利益,更透支企业商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将销售公司作出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具体允诺,认定为要约,判决开发商向消费者履行义务,彰显了民事活动“诚信为先”的价值导向,既为市场主体划定了“宣传须真实、承诺必兑现”的诚信经营红线,也为消费者依注入信心。

  2021年,谢某某作为卖方,王某某作为买方,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谢某某向王某某交付房屋前,从陈某处购买了地暖管(陈某未提供地暖管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证书),并由陈某负责安装。房屋交付后,王某某夫妇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同年房屋通暖后,暖气管即出现漏水现象,经多次维修一直未能修好。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夫妇遂诉至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谢某某赔偿王某某夫妇各项损失10000元,陈某赔偿王某某夫妇各项损失35000元。陈某作为经营销售安装地暖的个体户,谢某某从其处购买的地暖管系陈某从闫某某处购进,谢某某、陈某将闫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闫某某赔偿谢某某、陈某两人损失45000元。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谢某某作为消费者,其财产受到损害,闫某某作为销售者依法应予赔偿,谢某某要求闫某某赔偿10000元,理由正当;陈某从闫某某处购买无产品合格证的水暖管进行销售,双方均有责任,法院认定双方责任均占50%,即闫某某负担17500(35000元×50%)元,其余17500元由陈某自行承担。闫某某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判。

  日常生活中,针对房屋装修装饰,很容易购买到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而“踩雷踩坑”,特别是将装修委托给装修公司或个人装修队,往往在入住多年后,房屋出现漏水、地板开裂等情形才后知后觉,追根溯源发现是房屋装修材料质量不过关。此类案件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消费者在诉讼时,既可以选择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加强家装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态度,对于整顿装修市场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乱象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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